中央大學地球物理研究所
電子顯微鏡實驗室管理辦法
(民國97年3月10日地球科學系(所)務會議通過)
第一條、為維持中央大學地球物理研究所電子顯微鏡實驗室(以下簡稱SEM實驗室)正常運作及發揮其最大功能,特訂此管理辦法。
第二條、SEM實驗室配備熱場發射掃描式電子顯微鏡(型號JEOL JSM-7000F)與能量分散式光譜儀及其他相關配件。
第三條、SEM實驗室設負責老師一至二人,實驗室技術員由負責老師指派。
第四條、SEM實驗室提供二項主要服務:
1. 樣本表面之觀察及照相。
2. 樣本組成元素之定性與半定量分析。
第五條、SEM實驗室之儀器對外開放使用。使用者得向實驗室技術員提出申請,經核可後,使用者得委託技術員操作樣本觀察或自行操作。可自行操作機台之使用者規定見第九條。
第六條、地球科學系暨地球物理研究所師生使用本實驗室儀器不收費,其餘使用者酌收費用,收費標準如下。
項目說明 |
計費方式說明 |
營利事業單位 |
學術研究單位 |
備註 |
委託操作 |
自行操作 |
樣本鍍碳或鍍白金 |
200元/次 |
200元/次 |
100元/次 |
|
掃描式電子顯微鏡觀察 |
1200元/時 |
900元/時 |
500元/時 |
掃描式電子顯微鏡觀察結合能量分散式光譜儀使用 |
1500元/小時 |
1000元/小時 |
600元/小時 |
第七條、實驗室之收入納為地球物理研究所基金,SEM實驗室之維護、實驗室設備維修及耗材由地球物理研究所經費支出。
第八條、SEM實驗室提供儀器操作訓練,訓練費用每小時收費300元。
第九條、若欲自行操作機台,需通過檢定。經檢定核可者,核發自行操作機台執照。自行操作機台之檢定步驟如下。
- 未曾操作過掃描式電子顯微鏡者須上訓練課程達25小時以上;熟習掃描式電子顯微鏡操作,但未曾使用本實驗室機台者,須上訓練課程達6小時以上,且經實驗室負責老師與技術員認可。認可標準另訂之。
- 參加過訓練課程後,須於2個月內具6小時實習紀錄。
- 資格檢定含筆試及上機考試。
第十條、使用SEM實驗室人員,需遵守本實驗室相關守則。違反實驗室守則者,取消使用本實驗室設備之資格。實驗室守則與相關之使用規定另訂之。